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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2015-04-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学生党支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生党支部是实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对教育、管理学生党员,提高学生党员素质,监督学生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根据《中共大庆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各教学系(院)党总支成立学生党支部。根据学生党员分布情况,成立学生党小组。  

    第四条学生党支部在各系(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学生党员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学生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导同级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推优”工作制度,在发展学生党员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推优”工作。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但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党课教育至少每半年一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并建立考勤和会议记录。组织生活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要坚持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八条学生党支部要宣传、动员学生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校定期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的活动。  

    第九条在讨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党总支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三章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生党员要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可书面也可口头,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三条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预备党员入党时存在的突出缺点和不足,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后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中表现一般,不能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  

    4.预备期内各学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积分在班级排名为后50%的;  

    5.预备期内有补考不及格的;  

    6.其它原因须延期转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前犯有严重的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2.在入党手续上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查实的;  

    3.预备期满,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教育提醒后,仍不提交申请的;  

    4.在党组织对其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之后,拒绝改正或不愿改正的;  

    5.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6.党性观念淡薄,党员意识淡化,组织观念差,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7.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9.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  

    10.其它按规定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正式党员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行为者,经支部大会讨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各党总支要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要督促检查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要注意收集、整理、总结、交流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学生党员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党员,经基层推荐,报校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予以表彰。表彰活动一般每年一次。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党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次数多少,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玩忽职守,态度消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在积极分子和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有意见会上不讲,背后乱讲。发生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组织发展、党员评议中搞不正之风者:  

    1.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格;  

    2.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请、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3.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4.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党员。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在院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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