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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师范学院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03-07 16: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学科建设,促进文学院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文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对文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检查、审议、评价、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在坚持对文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文学院的教学建设、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教学科研经验、具有高级职称、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职年限不满一届任期的人员不予聘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五条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委员任期内如调离文学院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申请,经文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审议文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等建设规划。

    2.负责对各类教学项目、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

    3.审议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文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文学院各种教学评估方案。

    5.指导文学院教学改革,对文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文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6.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7.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8.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9.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重大问题,需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评定和审议的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评定和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第十三条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规定废止。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文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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