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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院学生积极分子推优制度
    2015-04-23 16:07  

    为鼓励先进,激发广大同学奋发向上,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广大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也为了更好地做到团员推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有强烈的入党意愿,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及时作思想汇报。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各科成绩必须及格。上学期德育测评班级排名前50%,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60%或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60%。  

    4.支持并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和集体活动。  

    5.工作主动积极,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较强的进取心。  

    6.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勇于指出不良现象,与同学关系和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1.被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以及各项积极分子的。  

    2.校优秀学生特等、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其他一些专业奖学金获得者。  

    3.积极参加校、院、系里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活动及竞赛,如学术、文艺、体育、寝室卫生等活动中获得优胜的或有突出表现者。  

    4.热心为同学们服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良风气,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工作成绩显著,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受到表扬的。  

    6.为本院的发展作出贡献或有成绩者,受到师生好评的。  

    7.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学期不能列为推优对象:   

    1.本学期经常有旷课现象的,经常有无故迟到、早退现象的。  

    2.考试有作弊现象的或考试有不及格或重修的。  

    3.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4.不参加集体活动,在同学中影响不好的。  

    5.思想作风不端正,与同学关系恶劣,群众基础不好的。  

    6.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讨论将撤消入党积极分子身份:   

    1.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2.思想作风不端正,与同学关系恶劣,在同学中影响不好的。  

    3.累积有三门课及三门以上不及格的,连续两次综合排名列班级后30%的。  

    4.不参加集体活动,做事阳奉阴违,言行不一致,屡教不改的。  

    5.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五、推优办法:   

    1.每学期初评选1次,各班推荐名额为本班递交入党申请书总数的15%。由团支部与辅导员协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推优的全过程均由团支部成员与辅导员负责,其他人不得任意参与干涉,否则做无效处理。  

    2.全班必须有80%的同学参与选举,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需先向团支书请假。必须保证有1/2以上的选票有效,不到的需进行重选,直到符合为止。  

    3.推荐范围: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均在被推选范围内(除党员、预备党员和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以外)。  

    4.团总支有权根据团总支、学生会、社团干部的平时表现对其进行推荐。  

    5.团总支在各团组织选举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对推荐结果进行审核。  

    6.经过审核,如确实符合条件的,团总支报党支部批准,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公布。  

    六、撤消办法:由团总支及各团支部进行调查后,如确实不符的,将撤消该其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团总支报党支部并公布。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实行,由文学院团总支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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